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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新政实施申请人数暴增!

2020-06-02    作者: admin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实施申请人数暴增!

5月1日,“王炸级”人才落户新政落地,截止昨天正好满一个月,落户数据着实可观,用“暴增”来形容一点不过分。

一个月,31天,2万余人申请落户

5月苏州大市范围内的申报人数环比增加604%!

据了解,截至5月31日,苏州新增23828人申请落户,其中,有16311人申请先落户后就业,占全部申请人数68.5%!

粗粗对比,人才落户新政后,这一个月内苏州大市范围内的申报人数环比增加604%,且一个月内申报人数即占去年全年总数的60.5%!

看看苏州各区落户最新情况!

自5月1日,政策开始正式实施以来,苏州各区陆陆续续发出了首张人才“准迁证”,看看各区最新情况。

姑苏区

5月12日,在姑苏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来自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辛先生收到了一张户籍“准迁证”。这是苏州市人才落户新政执行以来,全市开出的首张人才落户新政户籍“准迁证”。

相城区

5月22日,在相城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毕业于东南大学的沈轶欣喜地拿到属于自己的新相城人身份凭证,成为苏州市人才落户新政执行以来,相城区首批落户人才。

高新区

近日,高新区首张准迁证顺利递交到申请人手中。张玉芳女士成为高新区人才落户新政第一个受益者。

截至5月25日,高新区人事代理网上办公系统新注册用户数达到 2298 人(家),其中个人用户为 2180 人,单位用户为 118 家。申报人才引进落户 1756 人,其中先落户后就业的申请人数为

968 人。

经统计,新政实施半月以来的人才落户申请量已超过2019年半年的申请量,充分显示了人才落户新政对于各类人才的汇聚力和吸引力。

昆山市

5月16日下午1:30,在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本科毕业的郁利从工作人员手中开心地接过户口准迁证,成为昆山首位通过“先落户后就业”方式获得准迁的申请人。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5月1日正式施行,半个多月来,昆山共收到人才落户申请2300余件,是往年同期受理量的500%,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5000人以上。

常熟市

5月15日上午,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向两位新市民发放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他们也成为苏州人才落户新政实施后,首批落户常熟的外来人才。

截止5月15日,常熟市共受理落户申请53人(本科及以上人员申请41人),目前共有4批36人处于公示阶段。

最新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整理,全是干货!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政内容,给大家附上“苏州人才中心”官方发布的热点问答,供大家参考。

Q:新政执行后,苏州各区及县市的人才落户政策是否相同?

A:文件:《通知》第七条:“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小才: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人才落户大市统一,政策适用于苏州整个行政区域,包括四市六区。

Q:本人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保,全日制本科学历,43周岁,根据新政策,能个人申报落户吗?

A:文件:《通知》第二条:“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小才: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先落户再就业”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申请人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申请办理;如同时具备学士学位证书的,也可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办理。

Q:根据新政策,大专学历,6个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单位缴纳还是不同家单位也可以?

A: 文件:《通知》第三条,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小才:新政针对大专学历缴纳社保的时间,原本要求连续缴纳2年,现在缩短到6个月。同时,文件规定,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因此在不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人才落户时不能累计计算。

Q: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A: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小才: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Q: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A: 小才: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Q: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A: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小才: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Q: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A: 小才: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落户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落户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Q: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可以将户口落到哪里?

A: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小才: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Q:对于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新政对证书的工种有要求吗?

A:文件:《通知》第五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小才:《通知》对职业技能等级提出要符合苏州最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此进一步增强苏州人才引进的契合度。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目录是 《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苏人保职〔2019〕17号)。

Q:我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都有,年龄52周岁,按照新政策能落户吗?

A: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小才: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已超过《通知》第一条规定的50周岁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Q:本次调整人才落户政策,涉及到应届毕业生落户吗?

A: 文件:《通知》第八条:“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小才:应届毕业生落户不在本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范围内,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第五条规定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如符合《通知》相关条件的,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才落户。

Q:我是全日制双专科毕业,尚未在苏州就业,可以作为本科生直接落户吗?

A: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小才: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教成字〔1993〕17号);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办〔1999〕8号)精神,凡取得跨学科门类的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可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但学历层次仍为专科。因此双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报人才落户。

Q:我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学历、学位证书,年龄28周岁,工作单位在姑苏区,名下有一套吴中区的商品房,我能个人申请落户吗?

A: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小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苏就业人员,如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通知》第一条由个人申请办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吴中区的,可由本人到吴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Q:新政策中“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是什么?

A: 小才:本次调整的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是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部分条款的调整和优化。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仍按2016年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和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执行。

Q:本人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落户条件,想落户苏州,配偶可以随迁吗?

A: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小才: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时,配偶可以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

Q:“五一”后,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和单位申请人才落户,分别到哪个机构申报?

A: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小才:新政执行后,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个人申请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至被投靠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在苏既无合法稳定住所也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落户在人才集体户,向拟落户地所在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由单位申请落户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Q:按新政申请落户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A:文件:《细则》第三条。

小才:按新政申请落户的流程分为6个步骤。

1. 预审:申请个人或单位向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预申请材料、填报预申请信息,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可办理调档手续;

2. 公示:对落户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由单位申报的落户申请人同步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材料提交: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

4. 申请受理:个人或单位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归集后,正式提交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5. 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6. 户籍迁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Q:按学历或学位申请落户的,应提交哪些学历、学位材料?

A: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等规定。

小才:

1. 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 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按先落户再就业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3. 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Q: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职称材料?

A: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

小才: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除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还需提交《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Q: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A:文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以及第三条第一款。

小才:

1. 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2. 目前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目录为“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3. 申请时应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4. 《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Q:新政策中关于大专学历,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6个月社保”如何界定?

A: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小才:按大专学历申请的,提交申请时前6个月,需在申报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此6个月社保缴费期间,不得出现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等情况。

Q:落户申请审核通过后,户口迁移手续要如何办理?

A:文件:《细则》第三条第六款。

小才:此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公安机关对户籍迁移手续的办理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户口从江苏省内迁出,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信息后,可办理一站式迁移,免去了申请人领取纸质准迁证和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这两个环节,申请人只需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户口从省外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Q:我目前是大专学历,30周岁,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并缴纳社保五年了,房子在昆山,能落户到昆山吗?

A: 依据:《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解答: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情况,可由当前的用人单位向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将户口直接迁入昆山的合法稳定住所。

Q:我是全日制的研究生,35周岁,在个人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前,需要先把人事档案转入吗?应该怎么调档?

A: 依据:《通知》第一条及《细则》第三条。解答:根据《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办理流程,符合先落户再就业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后,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出具调档函,并由申请人至原档案保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的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

Q:高中学历,符合按职称办理落户的条件,但是没有建立人事档案,还需要调档吗?

A: 依据:《办法》第四条。解答:高中学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人才落户申请人,可以不用转入人事档案,但在申请时需提交职称的相关资料。

Q:我是本科学历,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目前租商品房住,有租赁合同,这种租房合同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定义中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吗?户口能迁到租的房子上吗?

A: 依据:《细则》第四条。解答: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住建部门,且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承租人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因此根据苏州当前的落户政策,以租房合同形式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户口也不能迁入租住的商品房。

Q:人才落户新政中有直系亲属投靠的落户方式,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 依据:《细则》第三条。解答:如直系亲属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直系亲属本人户口已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提供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等材料后,可通过投靠直系亲属的落户方式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Q:我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有学位,30周岁,目前在新区就业,相城区有一套自己单独所有的商品房。我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

A: 依据:《细则》第三条第四款。解答:根据本人情况,可由当前的用人单位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也可由申请人本人向相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都可将户口迁入相城区的合法稳定住所。

Q:我符合个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请问办理人才落户过程中需要缴纳费用吗?

A: 解答:人才落户是政府的免费公共服务事项,全市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受理人才落户申请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在人才落户申办过程中,单位以办理人才落户为名收取相关费用的,可根据各受理机构人才落户公示栏公布的电子邮箱等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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