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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人才引进落户苏州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9-08-28    作者: admin

2020年人才引进落户苏州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苏州落户包含(房产落户积分落户人才引进)这三种主要的落户方式:

1房产落户:(在苏州已经房产满三年并且社保满三年可直接到相关部门申请房产落户,至今未满三年的,如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拿到不动产产权证且社保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的,可以根据两者都符合房产落户条件的时间进行房产落户)

2积分落户:(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3、苏州人才引进落户:1)本科满一个月社保,大专满连续两年社保,至提交审核资料时不能中断(本科无社保可由我公司)

2)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3)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档案找得到(如果不知道档案在哪,先问毕业院校档案管理部门,一般学校会保存两年,之后转到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5)若有房产证,可以直接落到房子上,不论房子大小及产证取得时间;若无产证,先落集体入户,等产证办下来时再转。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户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入户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入户,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入户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入户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入户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入户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入户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入户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入户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入户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入户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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