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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苏州落户基本三大政策!

2018-11-03    作者: admin

2018-2019苏州落户基本三大政策!

随着苏州的快速发展,很多人为了更好的工作或让小孩接受更好的教育想要落户苏州,下面让我为你们讲解落户苏州的基本政策和需要满足的条件,落户苏州基本三大政策                                      

苏州落户最新政策 如何办理苏州户口成为新苏州

苏州购房入户新规

  2007年9月,苏州市公布了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规定“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面积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迁入。”

  2016年7月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买房入户”的基本条件依然是“购房须满75平方米才能入户”。

  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一.人才引进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需要办理苏州人才引进落户的可以咨询田经理18013619555(微信同号)
 

二.房产落户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积分落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实施了,从此,新苏州人的入户、子女入学、入医都有了新的途径,那就是赚分!

引发小伙伴们热议,不少市民在微信后台咨询积分入户相关事宜。

比如就有市民问,子女享受就医入学福利时,是看夫妻双方的总积分还是单人最高积分?怎么算?

解答: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积分排名作为参考。

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积分新政,今天就来详细说明一下积分入户的计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首先大家要了解,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今后将不断拓展,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哪些人可以适用积分管理制度?

《办法》适用对象:在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县级市、吴江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新政策与原来政策的主要区别:

  1、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2、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3、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关于购房入户规定:

  这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苏州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过渡规定: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还要符合一个条件: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解读分析:

  之所以把取得房产证的截止日期定为2016年12月31日,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经市政府审慎研究,就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所以,你也知道了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了吧?因为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啊。

  新政策实施后落苏州户籍到底还有哪些条件?

  分六种情况:

  1、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苏州落户最新政策 如何办理苏州户口成为新苏州人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3、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4、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5、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6、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1)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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