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注销【公民死亡】
2018-09-20 作者: admin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申请材料: |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公民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非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后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签名;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