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集体户口落户政策【设置单位集体户口】
2018-09-03 作者: admin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三、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2、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苏州户口迁移落户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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