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常见问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9-17    作者: admin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苏人保才[2016]10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人才来苏创业、就业,规范工作标准。现就《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中涉及人才引进户口准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准入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的人员,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以实际到帐为准)的可申请准入。

二、关于符合《准入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问题。

1、申请人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2、暂时无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和居住社区无集体户(公共户)又无亲属投靠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准入的本人可迁入我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过渡性人才集体户,但不接收配偶随迁。当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或用人单位、居住社区设立集体户(公共户),或赴外就业的,应当及时从人才集体户迁出,不得长期空挂。

3、如夫妻双方均为人才(或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人才(或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三、符合《准入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按紧缺专业、急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四、符合《准入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项各类用人单位办理准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人事(职工)档案。凡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人才引进落户登记(备案)表。

3、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明。

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国内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和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备案的“在线验证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报告编号”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⑵、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表格由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引进单位、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带证书原件、评审表(初定表、备案表)或批准文件到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审核手续);

⑶、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页的打印页面或证书发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

4、户籍证明

⑴、本人及随迁人员迁出地(原户籍地)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⑵、迁入地的户口簿、苏州市区《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等。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地为市区的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的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婚姻证明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等其他证明材料。

7子女随迁证明:

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或家庭关系)证明。

8、引进现役军官配偶,需先经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军转办)审核同意并提供:《现役军官家属人才引进审核表》、《现役军官家属人才引进登记审核备案表》。

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苏的提供:省人社厅或省、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苏的调函或批文。

10、博士后进站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介绍信。

11、其他规定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凡符合《准入办法》第四条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向辖区内的受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部门核准后出具《调动人员登记表》,由本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其他事项:

㈠、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需落户的分别由市(或区)人社局的公务员录用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军官转业安置等部门负责受理;

㈡、各类企业单位(含省直事企业单位)因人才引进需办理落户的,由辖区内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㈢、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为符合《准入办法》的各类人才办理人才引进户口准入手续。

1、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为暂无合法稳定住所又无亲属投靠的人员,解决落户问题;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主动与辖区内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户籍挂靠人员的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当一致。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和证明。凡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户籍,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㈣、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虎丘区、相城区、吴中区、工业园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014



上一篇:苏州落户集体户口问题汇总(转档、就业、见习全攻略)

下一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展开